因合同纠纷被扣押资产1.57亿元,目标金额2500万元。广东省普宁市的房地产项目因限售而无法销售。

因合同纠纷被扣押资产1.57亿元,目标金额2500万元。广东省普宁市的房地产项目因限售而无法销售。

价值2500万元的建设合同纠纷导致资产被扣押。广东省普宁市的一个房地产项目陷入司法僵局一年了。根据评估公司2025年9月15日出具的报告,查封资产现值总额超过1.57亿元。 “由于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已竣工的房产无法获得正常的销售许可证。”据相关公司代表透露,该公司曾多次要求提交足够的现金和合格托管公司的保证金来撤回止赎申请,但迄今为止尚未取得结果。针对多次解锁请求,荣兴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龙先生于2025年9月13日实名举报了上述事件的情况。普宁市人民委员会10月13日发布处理意见,回应称“案件组织者组织并表示将认真审查所提供的补充证据,并依法予以考虑。该房产因合同纠纷而被叫停。公开资料显示,普宁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公司)成立于2014年,成立当年,荣兴公司取得了该房产的土地。位于普宁市新河西路西侧,通过“招拍挂”流程开发的“丽景园”项目,建筑面积约2.7万平方米,规划为改善当地住房供应的重大项目。d、普宁市。 2019年1月,荣兴公司与银科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科莎)签订《普宁市丽景园建设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荣兴公司开发的普宁丽景园建设项目将委托银广厦公司开发。根据合同,该项目规模为一般住宅建筑,地上28层,地下2层。项目用地面积3776.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3090.90平方米。合同方式包括劳动合同和财产合同。合同期限为540天。合同预计建设工期为2019年1月12日至2020年6月30日,帐篷合同总资产为5000万元。据Eiko公司代表介绍,该项目于2019年4月开工,但自2020年1月以来尚未完工。该项目的建设已en 因疫情暂停。随后,该公司与建筑商发生纠纷。相关起诉书显示,2024年4月3日,银光纱公司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荣兴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赔偿全部损失共计2900万元以上。原因是荣兴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节点支付项目预付款。起诉书称,截至起诉书之日,荣兴公司尚在向银广厦公司支付工程进度费745万元。继银光纱公司被起诉后,荣兴公司于2024年9月9日提起反诉。荣兴公司提起的民事反诉称,因银光纱公司无理停工,其无法继续履行施工合同。为了尽快完成项目尽可能地,荣兴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与银广厦公司签署《终止合同协议》,停止“普宁市丽景园建设”。 《总合同》规定,施工合同完成后,银工社将撤离现场,并计算竣工成本和中断损失。反诉称,合同终止后,荣兴公司要求银广纱公司尽快遵守终止协议的相关条款。 2020年11月,荣兴公司委托代理技术审核公司深圳市黑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银广厦公司委派的技术审核员对项目前期工作范围、工程量及付款方式进行了审核。确认双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反诉称该项目已暂停d 四年,因银广厦不撤离现场、不配合检查验收、不提供施工材料而无法重启。 2024年6月10日之前,该地块不允许新建施工单位。上述丽景园项目将于2024年10月竣工。银光纱公司严重违约,将给荣兴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荣兴公司须承担损害赔偿总额3100万元以上的全部责任。尽管距离银科莎首次提起诉讼已经过去了1年零7个月,但普宁市人民法院至今尚未审理此案。评估报告:查封资产现值总额超过1.57亿元。开发商多次试图要求取消止赎。 2024年8月,普宁市人民法院受理银广厦的诉讼。银杏社随后向法院请求保全n 与此事有关的资产。同年8月30日,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查封荣兴公司在丽景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并冻结荣兴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2024)粤5281号民事判决书3201、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被冻结或被冻结产品的资产总额限制为2500万元。普宁市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2025年9月15日《评估报告》显示,荣兴公司被查封的资产包括住宅150套、商业商铺6个、停车位92个,市值逾1.57亿元。由于该块土地上的项目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荣兴公司多次采取措施试图要求解除封锁。 2024年12月,荣兴公司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担保公司信息及解封申请。法院接受了保释,并创造了保释解冻记录。 Eiko公司的一位消息人士称:“我们当时没有收到任何解释。” 2025年6月16日,荣兴公司提交了生效的担保申请,并提供了800万元的全额现金担保。 7月4日,荣兴公司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的“不予批准”通知书。 “不予批准”的理由在闽中通知第20号中有详细说明。普宁市人民法院送粤3210(2024)5281号荣兴公司。 ▲普宁市人民法院通知显示,银广厦公司与荣兴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尚未审理,双方权利义务已确定尚未澄清。银广厦公司依据诉讼请求,依据法律有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明确查封、冻结资产总额限制为2500万元,但查封过程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非无法分离或查封,“整个查封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前述人民法院采纳的普宁市人民法院(2024)粤5281民中3201号判决书“并无不当”。此外,在通知中,荣兴公司拟指定一名担保人对800万元现金保证金进行担保作为替代保障,但银光莎公司表示,本案中800万元现金保证金并不对应2000万元以上的担保金额,并认为今后可能会产生其他费用。银杏因此,沙“明确表示他不同意替代保护”。基于上述理由,普宁市人民法院裁定荣兴公司“未提供等值担保资产且申请解除扣押不符合变更保全事项的法定条件”,没有法律依据。 2025年7月11日,荣兴公司提交了第三次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条件的广东富宝财务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2500万元保函。担保机构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但目前尚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回复。普宁市. ▲ 根据担保公司向法院出具的担保函调查报告可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11月10日对福保担保公司进行了调查。法官询问:“如果法院同意更换保释金并增加您为本案被告,您同意吗?“公司作为被告,但艾兴公司将负责未来的任何执行步骤。作为法律责任,我们同意将我们公司作为执行对象。”红星新闻记者2025年11月18日获得的银广厦给普宁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回函”称,银广厦认为,2024年8月公司申请查封时,涉案项目只有两层地下停车场和八层地上建筑。法院当时裁定没有发生查封行为。过多的。随后的“28层大楼被查封”,是由于英光公司的继续建设,人为地增加了大楼的价值而造成的。同时,我们认为,如果法院裁定修改股权担保并不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作为债权人的权益。▲银工社的回应信,但银工社没有对交换邮票做出回应。对此,荣兴公司于11月24日作出回应,并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称,依法采取的查封措施不应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在此前提下,Eiko公司继续按照规定建设,不存在擅自违法建设的情况。同时,《批复》认为,荣兴公司7月份向法院提交的上述解除保护申请,以及提供广东福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2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等值担保,有利于履约”,完全符合解除保护的法律要求。法院回应称,“法院对提交的补充材料将进行认真审查和论证”。” “这个项目我们支付了825万元。扣除税款和押金后,实际货款余额仅700万元出头。”荣兴公司代表表示,查封的程度超出了诉讼要求,公司唯一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无法继续项目,也无法提取资金。▲荣兴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荣于2025年9月13日再次向相关方通报了上述事件情况,多次请求解封均未果。普宁市人民法院10月13日发布处理意见,回应称“组织案件负责人说明扣押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超额扣押、不予换货”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021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作用的意见》,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保障执法措施对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负面影响。该通知明确,需要查封的房产总额明显超过债权人应得数额的,应当采取措施查封相应价值部分的房产。因未办理分割登记而查封全部房产后,有关部门通知强调,对于货币债权的,受保护措施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必须提供担保,并要求解除保护措施。审查结果,如果认为保证充分有效,则予以批准,保护申请人的同意不是必要条件。加强违法保护损害赔偿案件审查,严厉查处阻碍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和发展的违法行为。 1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针对荣兴公司“过度扣押”的报道,联系主审法官,但主审法官回应称,“对此没有办法回应”。荣兴公司与银光纱公司的合同纠纷诉讼目前正在审理中。红星新闻记者王振华总编辑张莉评论员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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