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8月7日,73岁的私营企业负责人陈树发被法院无罪释放,但他的维权之路还远未结束。 2009年12月28日,陈树发与河南省汝南县政府签署《协议》,其公司在汝南市的拆迁投资、基础设施投资、企业开发房地产未售出部分归汝南县政府所有。汝南县政府已承担项目债务逾1200万元,无意使用陈树发通过土地筹集的1695万元。同日,汝南县公安局发布陈树发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名取保候审。陈树发随后于2011年被定罪并被赦免。14年后,他在两次重审后被无罪释放。他要求废除当年与汝南县政府签订的“协议”。 “当时县政府判了我死刑,县政府拿走了我前期投入数亿元的一个项目,使用的纸质资产不到3000万元。”一家私营公司董事陈树发回到家乡,照常进行投资。民营企业家回乡投资近亿元发展项目、生态治理。 2002年,在陕西省西安市成立西安东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公司),参与西安市河道治理项目并取得成效。在陈书法与河南省汝南县交界事件发生在2005年。据当时的汝南县政府负责人介绍,由于污水排放,汝南县汝河已成为一条充满污水、恶臭的河流。为了治理这条河,县政府不厌其烦地来到西安,请来了陈树发。 “陈树发抵达汝南当天,汝南县四大队的领导来到陈树发下榻的酒店接见。” 2005年,陈树发受邀回乡投资。 2005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汝南县护城河(六合)生态环境综合开发治理项目》《P协议》。2005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该项目由东湖公司自筹资金,预计投资8500万元。 投资回报:胡公司投资,汝南县政府不会支付现金,而是用约610亩(含每亩征地成本8万元)作为东湖公司投资回报。转让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进行。若东湖公司退市,则以土地拍卖收益进行补偿。若无法退市,拍卖所得款项将归东湖公司所有。 2006年1月16日,双方签署了《综合管理开发项目协议》。与原合同相比,本合同的商业内容发生了变化。土地征用部分规定,所有土地征用(含公共设施用地)统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进行。所有拍卖土地经评估土地价值后,最低价格为每亩25万元以上。如发生退市,项目付款将按照将通过土地付款来抵消。若未被除名,汝南县政府将每亩返还25万元。这部分将由双方各按 50/50 平分。此外,双方还签署了《补充协议》,其中规定“与该项目相关的城市扶持费和所得税,由汝南县政府免征,建筑公司税按2%征收”。陈树发说:“项目初期合作非常顺利,审核后的工程款、预付款等总额近亿元。”据汝南县审计署2008年8月22日《审计报告》显示,流河综合开发治理项目竣工结算价合计9586.9万余元,工程总价调整为1.1亿余元。汝南县审计署8月“审计报告”截图2008年12月22日,该合资企业被判有罪,东湖公司与其他几家公司共同开发土地340亩,警方以逃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罪名提起刑事诉讼。陈书发先生解释说,16日与汝南县政府签署了正式协议。“2006年6月,东湖公司取得汝南县北麓河两岸共计380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共计9500万元(以项目资金冲减)。东湖公司自主开发了40亩土地,并与杜、、付、方、王等人对剩余土地的合资协议规定,东湖公司将参与现有的基础设施和土地,并负责管理该地块的一切用地手续及相关办理手续。地块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人防、规划、消防、围墙整治、文化财产等。东湖将承担费用并负责三个地点的连接工程,平整一个地点的土地并改善周边环境。合伙人向东湖公司支付每亩15万元至45.5万元的固定收益。据介绍,根据合资协议,东湖公司将从合资方收取土地收益逾1.2亿元。合同签订后,东湖公司连续向合资各方收取土地收益1695万余元。 “我们公司在生态治理项目上花了近亿元,但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用土地来补偿,我们单独开发不行,只好寻求合作。”陈树发万万没想到,合作、合资企业他认为这种开发模式是合法的,但最终会入狱。 2009年6月25日,陈书发因涉嫌逃税罪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8月2日,他被捕。 9月4日,他被保释候审。 12日11月15日,汝南县公安局对东湖公司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立案侦查。 12月15日,陈树发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刑事拘留。陈书发多次被拘留,后来取保候审,才被宣告有罪。但在第二次取保候审时,他签署了一份“协议”,将东湖公司耗资数百万美元的项目退还给县政府。当地医院通知他,因突发脑溢血,情况危急。 9月4日,他被保释候审,第二天他就被逮捕了。未到西安市高级医院就诊。第二次被拘留后,陈树发于12月28日以“病情严重”为由取保候审。陈树发首次被捕。在被拘留期间,当地一家医院称他因突发脑溢血而生命垂危。陈树发回忆起自己两次被刑事拘留的经历,觉得自己对死神很熟悉。由于刚做完开颅手术,在押期间他经常感到头晕,也不能按时服药。 2009年12月28日,取保候审第二天,陈树发代表东湖公司与汝南县政府签订了《协议书》。第二次取保候审正在等待当地公安局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的法院判决。当时的东湖公司汝南项目负责人回忆道:“12月28日,当我站在县商务局门口时,嗯,我看到陈先生下了警车,两个警察把他带到了县商务局二楼办公室。他精神状态非常不好,目光低垂,没有精神。还有一张“公司副总裁正在二楼等待陈先生到来并签字。”《协议》相关内容截图。 《协议》表示本协议生效前双方签署盖章的所有开发合作协议、合同、集体协议等相关协议均已终止。东湖的拆迁投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其开发的未售出部分房产将归县政府所有。县政府将清偿东湖公司逾期债务1207万元。东湖公司已向出让土地的开发商征收1695万元,县政府不再继续征收。它还规定东湖公司在延安市所有未开发资产将由县政府无偿回收处置。并规定“东湖公司就开发问题向汝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复议申请和司法程序,由公司在入境前主动撤回”。协议底部加盖“汝南县人民政府”印章,法定代表人由原汝南县委常委、县行政副主任“毕模”签署。协议底部有“汝南县人民政府”印章,法定代表人由原汝南县委常委、县管委会副委员“毕孟德”签署,离开汝南市。汝南县政府“我公司用近3000万纸质资产,拿走了我投资数亿元的项目,我没办法,只能做交易。”陈树发有气无力地说。被定罪免刑,经过警方两年的侦查,陈树发被地法院认定有罪,免予服刑。一位县领导称,判决书中引用的证词并非他提供的。2011年8月11日,汝南县检察院2011年11月30日,汝南县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称,法院认定东湖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欺骗、隐瞒的方式编制虚假纳税申报表,不存在偷税漏税的主观故意,检方指控陈树发偷税漏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陈树发在取得380亩土地使用权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未经许可将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合资、联合开发用于商业用途。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但由于部分土地尚未完全拆除,土地使用权尚未出让。实际转让时,东湖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收取土地收益,因此本案造成的社会损害微乎其微。判决:陈树发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华商报大风报记者注意到,在刑事裁定书的证人证言部分,提到汝南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赵木发先生汝南县商务局原局长谢木清作证称,东湖公司已取得380亩土地使用权。没有人回应称,东湖公司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转让、或者合资开发。 2026年,当赵木发谈起这段见证时,陈树发说,他是受到当时汝南县领导的邀请。裁决指出:“没有任何回应表明可以转让合同或共同开发。”他不记得签署或出示任何相关证书。 “他们跟我谈,我第一句话就是,这是联合开发,这是很平常的事情,谁也不能说一个上亿的项目就得自己开发。”他相信陈树发找人帮忙发展是没有问题的。记者尝试联系谢默清,但无人接听电话。据公开报道c信息显示,2023年7月28日,福安先生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转折点已经到来:高等法院审查发现办案程序严重不规范。听证会上,院长首先转达了县领导的意见,他说:“后来我才知道,有罪、免罚并不代表无罪,我是有罪的。”陈树发觉得,定罪和免刑就像一把“利剑”指着他的头。由于身体状况不佳,当时他没有提出任何上诉或投诉。 2021年,国家政法组将开展教育康复活动。今年,陈树发看到相关报道,决定表达自己的不满。 “我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教育惩教指导组投诉,立即得到答复。”陈树发表示,经过教育部的真实评估,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惩教局审理,认定该案办理程序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被认定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教育惩教指导组回应 2021年6月8日,驻马店市法院教育惩教局《陈树法评估结论》指出,本案存在以下执法问题: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当汝南县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审议该事件时,负责人汇报此事后,王木安院长首先介绍称,该事件已向县领导汇报,并明确说明了县领导对答复的意见。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意见》规定,“审判委员会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遵循资深委员最后发言、院长最后发表意见的原则”。这是严重违反事件处理程序的行为。根据审查委员会的决定,本案合议组认定陈树发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裁定免予刑事处罚。罪与罚严重失衡。驻马店市法院教育惩教局《陈树发评估结论》相关内容截图。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鉴定结果转送汝南县法院,要求其依法予以更正或者补充。 6月23日,陈树发向汝南县政府提出“刑事申诉”法庭。 11月24日:延安郡法院裁定可以成立另一个合议庭进行重审。就这样决定了。中国经济报大丰报记者多次尝试联系王木安,但均未得到回复。投诉解决:合资开发不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汝南县法院无罪判决。 2025年5月19日,汝南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推翻了汝南县法院2011年11月30日的刑事判决,陈树发无罪释放。陈树发被无罪释放。陈树发表示,判决后,汝南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同年7月24日,驻马店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驻马店中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显示,驻马店市检察院认为,东湖公司未足额缴纳欠款。土地出让金的 nt。公司仅根据转让协议获得固定收益,不承担任何商业风险。陈书发的目的是牟利,依法应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论处。我们支持汝南县检察院的抗议,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综合法院裁定》部分称,汝南县政府用土地出让金抵扣东湖公司的工程款,履行合同并向东湖公司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县财政办公室向东湖公司开具了土地出让金9500万元的正式收据。东湖公司不再拖欠土地出让金,视为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东湖公司签署的合资、合作协议明确了权利和义务双方的s。您不仅获得奖金,而且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虽然很难认定这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应该是合资或共同开发合同。总之,东湖公司以合资合作协议的形式进行联合开发。这种模式并未受到法律禁止,且合资合作后涉案地形性质并未发生变化。该土地使用权仍保留在东湖公司名下,合同约定东湖公司承担相应义务和违约责任。合资开发行为本质上不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不符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要求。上诉被驳回,维持若南县法院一审判决。驻马店国际法庭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余南县法院无罪判决。奇怪的事情发生了。疑似东湖公司土地正在以“东湖公司”名义进行开发,居民已申请产权证书。 2026年3月,华商报大丰报记者来到汝南县。靠近六河南路,六河南路两岸植被茂密,到处都建有观景台。河水水流平静,不少市民在两岸的公园里嬉戏、钓鱼。河两岸建起了几个社区。汝河两岸植被茂密,部分地区设有观赏点。 “我们在汝河两岸修建了护坡、平台、凉亭,两岸建的很多村庄都是我们的土地上建的。”东湖公司项目总监汝南感慨地说。已建成多个住宅小区就在河的两岸。不少当地居民告诉记者,他们记不清河道治理的具体时间,但表示在河道治理之前,县城大量废水将直接排入汝江。中国经济日报大丰报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东湖公司的做法是:离开汝南县已经过去很多年了,但在其征用的土地上形成了一个小区,小区居民拿到了房产证。在建成小区,有市民向记者提供了此前拍摄的汝南县房产登记交易中心2023年12月28日发布的“公告”,其中称:尚未办理分户房产证的县区请及时办理,以免错过房产问题解决政策的宽限期,给后续办理带来不便。不申请房产证。据汝南县房产登记交易中心通报,大丰华北经济日报记者联系到了与陈树发合作开发该房产的合作开发商王某。他说,陈树发被拘留后,汝南县政府以征地违法为由,要求他缴纳数百万元的行贿资金。后来,他在汝南县发展了温泉社区。 “该地区销售商品房的都是‘东湖公司’。2021年前后,有关部门陆续向购房居民索要房产证。”多重“河南省级罚款”凭“没收统一发票”和“暂收单”,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城建局土地清查记录临时押金2009年至2010年的u等,票据总额为200万元。 发票和印章中,有记者从州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调取的王开发小区居民的“房产证”。文件显示,该权利性质为“国有可转让市场型商品房”,使用期限为“2021年至2091年”。王先生所在开发小区居民的“房产证”显示,产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市场化商品房”。另一位居民提供的一份2016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上,卖方为“西安东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树发”,印章为“汝南水安新城温泉社区销售印章”。 居民提供的2016年《买卖合同》《商品房规范》显示,卖方为“西安东湖T”“我们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树发”继续维权,他的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申请被县法院受理。“我希望汝南县政府退还赃物。”陈树发说,“从法律角度来说,我的冤屈已经解决,但我的维权之路才刚刚开始。”今年1月,他向县法院提出了总计690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1月12日,汝南县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显示,陈树发已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已获受理。“通过和解的方式。”陈树发表示,自己签署协议是因为受到威胁。“法院的审查决定非常明确。我的合资发展模式并不是犯罪,但当时为什么会被定罪呢?为什么不分享?“是取保候审当天签的平等协议吗?为什么要签一份公然违背市场逻辑、损害自身利益的合同?”2025年12月2日,陈树发向河南省有关部门投诉。诉状中指出了他在汝南县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以及投资后被“酷刑剥夺财产”的经历。他希望汝南县政府依法返还东湖公司非法处置的资产、土地权益和项目权益。截至2026年3月19日,陈树发尚未收到任何投诉。河南省有关部门回应 陈数先生陈树发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伟伟律师表示,直到刑事案件审查前的10年时间里,在羁押、取保候审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以及随后的资产处置,一直难以启动实质性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表示,现在陈树发已经摘掉了“有罪”的标签,下一步就是检察院副院长刘东成。陕西省法学会民法研究组指出,任务是依法确认该协议是在无正当压力下无罪缔结而形成的,督促其撤销或变更,尽可能恢复被转让的土地、项目资产及相应权益,依法评估补偿,确需变更价格的,计算补偿金额。 2009年12月28日 县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协议事件发生当天是房地产公司。典型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和义务超出了县政府民事活动的范围,依法应视为无效合同,因此从《协议》的内容来看,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民事权利,也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和责任。县政府有意将房地产公司的债务转让给民事第三方,但事实并非如此。依法属于“债务转让”,是超出县政府职权范围的严重违法行为。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县级政府资产只能来源于合法投资资金、基础设施资金和房屋拆迁资金。据多个消息来源称,一位前县德普行政法官说:“这是县常委的集体决定,但是很多人都这么说,我不能说不是陈树发先生这么认为的。”对于因交易而遭受“惩罚性剥夺财产”的情况,中国经济新闻大风报记者当时表示:“关于陈树发称警方将他带到商务部与县政府签署协议以及其资产如何处置的情况,我们联系了当时多名县领导和县政府相关部门的官员,但当时负责此案的警官杨某表示,由于时间太长,他已经忘记了这件事。”已经过去了,具体情况他已经不记得了。 “最近我一直在跟领导讨论这件事,陈先生过来询问账目,领导就让他先查账。”陈树发被捕后,采取了法律行动。目前,陈树发已被无罪释放。陈树发先生承认法院的判决。 “这个案子一开始并不是错判,再审的时候改判无罪,改无罪是法院决定的,这是一个理解的问题,我们尊重法院的决定。”汝南县政府一位前官员表示,他对陈树发与县政府签署的协议没有印象,但回忆说,正常情况下,该协议会经过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 “这件事不应该是汝南县分管城建的副法官韩先生说的,他说他知道陈树发已被定罪,可以免刑,但他并不知道陈树发与汝南县政府签订的协议,他说对此一无所知。“他应该知道合同是谁签的。”韩说。并补充说,通常签名应该是当时的县法官刘,而不是副县行政法官毕穆德。原县委常委、县副县长莫德表示,这是县政府当年县委常委的集体决定,因为当时县法官不在。对于协议的合法性,毕某德表示,事情已经过去太久了,他已经记不清了。具体情况建议查阅当年县委会议纪要。时任县法官刘先生对陈树发声称被迫与汝河县政府签订协议的说法无果:“在汝南县的发展中,陈树发先生是汝南市的英雄。”一位原汝南县委领导说,当时,县委、县政府政府决心完全控制汝河。但是,他说他筹集不到那么多钱。陈树发继续发展并不容易。离职后,他了解了陈树发的经历,询问了几个人。托德他们为陈树发感到难过,但两人都不愿透露细节。另一位曾担任汝南县县长的线人称,2025年底,驻马店市纪委的两名官员找到他,询问“陈树发在汝南市是否受到迫害”。 “我说这件事在汝南市有相当一部分人是这样传播的。领导、民间干部,我不能说是或不是,我只能说这些。他们笑了,我笑了,他们都明白。“其实我想说的已经很清楚了。”华商报记者联系了现任汝南县委、县政府负责人,但没有没有收到官方回应。华商报记者 德丰 张鹏康 新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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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企业家转让亿元资产之谜:受邀回乡投资,却两度被拘留。取保候审当天,他将亿元项目移交给县政府。